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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保障房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02 09:44:04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根据新国八条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要求,各地纷纷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那南通保障房政策你是否了解?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通政办发〔2011〕95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大力实施民生幸福工程,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任务

保障性(限价)商品房是政府通过限制销售对象、限制销售价格、限制套型面积、限制转让等手段,解决部分家庭住房困难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市政府今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将保障性(限价)商品房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提出市区要加快1万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开工不少于5000套。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民生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合理确定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

(一)销售对象和条件

1.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成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一人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

2.市区无房大龄青年和离异单身人士。指个人名下无房产、家庭名下只有一处房产、年龄男性达到28周岁、女性达到26周岁的未婚人士,个人名下无房产、离异满2年的单身人士,且须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3.市区具有特殊贡献的住房困难对象。指具有市区城镇户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受到市级以上(含)表彰的对象和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紧缺型高层次人才。

4.长期租住在市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的住房困难家庭。指1998年12月1日前分配至今仍然居住在职工宿舍,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家庭。

5.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困难特殊对象。

(二)限购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

1.已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购买解困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等政府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2.2007年7月1日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行为,且转让的房产面积累计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3.家庭成员在市区享受宅基地建房指标的;

4.通过购买商品房方式取得市区户籍的。

申请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诚信申报制。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员总数计算。

三、规范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凭*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初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状况、房产状况、收入状况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收入审核。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经街办初审的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四)住房状况审核。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根据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查询申请家庭房产状况,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五)公示。通过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审核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定期在有关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审核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发给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证明。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一年。

(七)登记。获得购买资格的家庭需在有效期内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进行登记,并将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资格证明交销售单位留存。一户家庭只能登记一处项目。

(八)配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在具备销售条件后,向符合条件的登记家庭出售。当申请对象超过可供房源时,可通过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出售。

对于市区具有特殊贡献的住房困难对象、长期租住在市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困难特殊对象,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向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提出申请。

四、严格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监督管理

(一)销售管理。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应按照挂牌文件的约定,合理安排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报市物价局审核。开发单位取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销售前需将销售方案及登记对象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未经核准的购房合同不予备案。申请人持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证明、本人身份证到销售单位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时,销售单位应查验购房人相关证件,购买人姓名须与购买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申请人购房时可用该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其所有成员实名记入住房保障档案系统,不得再次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购房前须解除租赁关系,所租房屋交由产权人收回。

(二)使用管理。符合销售对象1~3项条件的购买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在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其已购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5年后上市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购房人应当按照转让时实际销售价格和原购买价格的差价的30%补交*金(操作办法可根据实施中的具体情况予以完善),转让后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可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限制交易期限不变。限制交易期限内,购买人不得将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用于本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用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取消申购资格;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令退回,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或按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并通报有关单位记入个人征信档案,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三年内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保障性(限价)商品房。

五、加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加快实施省委全委会提出的“八项工程”的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设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强化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管理。要明确工作分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推进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做好购买对象的终审、住房状况的核查。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购对象的收入认定。市人社部门负责紧缺型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市物价部门负责价格核准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房产局)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管理、申购管理和监督协调工作。各街道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居民申请受理及初审工作。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相关管理部门、建设开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意见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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