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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02 09:37:58

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未婚子女名下有一套成套住房,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认定为第2套住房。那南通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什么内容,我们来看看文件。

南通房委会关于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通房委〔201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通知(苏建金管〔2010〕55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相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2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只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3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只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2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较高额度,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七、本通知自2010年11月30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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