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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02 09:32:56

南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直是购房*为关心的话题,但是很多人对此并不熟悉。下文就为大家收集到相关资料,希望你对南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了解更多!

一、如何认定为首套住房?

答:(一)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未婚子女名下无住房记录,且本人愿意签订首套房保证书,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干部异地工作交流、军转干部异地转业、外来务工人员(南通市行政区域以外)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的,视为首套住房。

二、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的政策如何规定的?

答: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如何认定为第2套住房?

答: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未婚子女名下有一套成套住房,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认定为第2套住房。

四、对于购买第2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2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只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3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只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2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的对象有哪些?有何要求?

答:包括(一)借款人及其未婚子女,未婚子女无住房,*可以不在一起;(二)借款人及其父母,且父母*与借款人在一起,父母无房;(三)借款人及其已婚子女,且已婚子女的*与借款人在一起,已婚子女无房

六、执行贷款新政,审核住房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本、身份证上登记的家庭住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记录贷款的住房;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记录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住房。已还清住房贷款且该住房已转让并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认为该套住房不存在。

七、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第三套住房能否享受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

八、成年未婚子女头次购买住房,能否享受其父母的公积金贷款?

答:成年未婚子女头次购房,需享受其父母的公积金贷款,将其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应审核父母的住房信息。

(一)父母名下无成套住房的,可作为共同借款人,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父母名下有一套成套住房,须审核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面积低于33平方米以下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的政策执行,贷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人均面积高于33平方米,不可享受公积金贷款。

(三)若无需将其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视作购买首套住房。

九、军人在部队拥有的住房,贷款新政执行过程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鉴于部队的房产(军产)具有的特殊性,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过程中,不作为审核住房的依据。

十、拥有农村自建住房,是否作为审核住房的依据?

答:不作为审核住房的依据。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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