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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01 22:04:37

公共租赁房即政策性租赁房。供应对象确定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 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南通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四章申请和审核

第1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七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市级财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籍满5年;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确定的标准。

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的具体住房困难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市级财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移交的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

(四)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定期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轮候制,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情况综合制订配租方案,按照方案通过摇号(抽签)、综合评分等方式予以安置。住房保障发展核心应对配租方案及安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安置结果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2节新就业职工

第十九条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市级财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

(二)被市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经济收入;

(三)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市区无房,父母在本市市区内只有不超过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四)符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十条新就业职工承租市级财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由新就业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新就业职工(及配偶、子女)*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收入证明等;

3、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5、在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10日的单位配租方案;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批准;

(四)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轮候制,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根据申请顺序安排房源,与新就业职工所在单位及个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单位申报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各类园区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标准及审核程序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各区、街道、园区或*主体自行确定,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节外来务工人员

第2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级财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非南通市区户籍;

(二)被市区企业单位正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具有稳定经济收入;

(三)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市区无房,父母在本市市区内只有不超过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四)符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市级财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由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外来务工人员(及配偶、子女)*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收入证明等;

3、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5、在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10日的单位配租方案;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批准;

(四)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轮候制,市住房保障发展核心根据申请顺序安排房源,与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同时签订租赁协议,按照单位申报的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各类园区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标准及审核程序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各区、街道、园区或*主体自行确定,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2十三条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2十四条申请家庭收入及住房面积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申请人以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1、申请人配偶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二)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自离婚之日起2年内失去的自有或共有的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4、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之日起5年内,其原自有、共有的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5、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第2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以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方式取得本市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三)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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